统一编码: CYQD12-2017-0005 | |||||||||||||
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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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 2017年7月11日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此件为公开发布) 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充分调动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推动节水型城市持续纵深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乐清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预算安排的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列入乐清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项目的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灌区、现代农业园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节水型服务业、节水型教育基地等。 第六条 资金申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单位)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计划(定额)用水指标,且无违法用水情形。 (二)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设施、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需投入资金进行节水设施改造,且节水效果明显。 (三)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自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工业废水处理后再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一定节水成效,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获得省级、温州市级和乐清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农业园区和节水型灌区称号。 第七条 补助奖励办法 (一)对创建节水型公共机构(包括学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教育基地等)的,经验收合格后,用于节水器具改造和水平衡测试的费用,根据决算予以全额补助。 (二)对创建节水型灌区的,技术服务费以及用于节水提升和渠道修复改造等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灌区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6万元,获得温州市级节水型灌区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4万元,获得乐清市级节水型灌区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 (三)对创建高效节水农业科技园区的,500亩以上的予以5万元~8万元补助,不足500亩的予以1万元~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高效节水型农业园区的给予奖励8万元,获得温州市级节水型农业园区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乐清市级节水型农业园区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 (四)对创建节水型服务业(宾馆)的,床位在100个以上的给予5万元~8万元补助,不足100个的给予1万元~5万元补助。 (五)对创建节水型企业的,用于水平衡测试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6万元,获得温州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4万元,获得乐清市级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 (六)创业园、小微企业从市区江河湖库直接取用地表水的,按照节水型社会创建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备,符合节水型企业创建标准的,给予年节水量折合水资源费的40%奖励。 第八条 项目单位需提供真实节水情况报告和支持材料,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水利局审查。 第九条 市水利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完成公示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给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与市水利局联合下达补助和奖励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1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财农〔2015〕3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解读文件:《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http://www.qdqingze.com/art/2017/7/13/art_1347844_1112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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