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QD00-2017-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规定,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1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7元。 三、上述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2016年10月31日印发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78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a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