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码: CYQD01-2017-0003 | |||||||||||||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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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7-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外来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加强我市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本着“合作办税、信息交流、源头控管、全程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企业实施项目备案或者开工证发放前的源头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外来建筑企业实施项目的资金支付把控。项目招投标前,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规定的宣传工作,鼓励、倡导外来建筑企业以企业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在乐清承接项目,并授权集团(或者总公司)内的其他纳税人(指财务制度健全,独立向我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建筑服务。 二、工作流程 (一)外来建筑企业于工程中标或者承包后7个自然日内,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手续、合同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第三方注册登记,并到市国税局登记备案,填写《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表》。 (二)项目业主单位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第三方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三)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建设局、供电局、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等单位和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凭市国税局提供的《外来建筑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表》予以备案或者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第三方按照规定向我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地方税费,同时报送《建筑业纳税申报分项目构成明细表》。 (五)第三方向市国税局申请领用并开具发票。严禁第三方向本地建筑企业借用、代开发票,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凭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第三方以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须提供在我市预缴相应税款并经市国税局确认的完税凭证)办理工程资金结算。其中,公建项目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牵头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单位把关;非公建项目由税务部门加强政策辅导和税收监管。各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审核相关凭证,确保税收足额入库并做好备查。 三、工作要求 由市国税局牵头,会同市地税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建设局、供电局、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等单位和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及信息研判。在建项目信息,应当于2017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国税局;新建项目信息,应当于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送市国税局(联系电话:61886028,邮箱:yqgsglk@126.com)。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印发
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http://www.qdqingze.com/art/2017/7/10/art_1347844_132666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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