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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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教计〔2017〕70号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小学、幼儿园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修订印发《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0日
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 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推动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基建项目,是指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绿化园林、体育设施等工程。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乐委发〔2011〕96号)文件执行。 工程监理、咨询代理、地质勘探、设计等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的项目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工程预算经基建中心审核后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组织招投标并负责实施;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小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实施。 严禁在项目实施中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条 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建中心)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图纸审查、招标文件审核、验收、质检监督、结算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学校(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基建项目预算,在预算“一上”时报市教育局计划财务科。 第五条 学校(单位)根据预算“一下”中的项目编制施工方案、预算,填写《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建设项目审查表》,在预算“二上”时报市教育局计财科,同时报基建中心。 第六条 基建中心负责审查各学校(单位)“二上”施工方案、预算清单。 第七条 市教育局计财科根据基建中心的审查意见,审核确认“二上”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确定,按程序报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二上”预算计划的学校,本年度不得擅自实施基建维修项目。 第三章 招投标 第八条 学校(单位)依据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将施工图(方案)、资金概算及招标文件报基建中心,审核后委托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标文、标前会议、开标、公示、发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 投标方式原则上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和明标随机抽取法方式。 第十一条 基建中心、学校(单位)共同参加开标。中标结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发中标通知书。学校(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统一格式施工合同,合同须经基建中心鉴证。 第十二条 个别项目确有特殊原因需议标或邀请招标的,需由基建中心主任审核,分管局长批准,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实施。 第四章 施工和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学校(单位)和基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施工质量抽检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须出具有效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有效质量证明,主要材料进场必须由校方指定相关人员按清单要求确认签字验收,严禁“三无”材料及与学校建设要求不符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 工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方案)施工,要严格控制概算(超合同价必须控制在10%以内),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改工程量。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报基建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时,由验收人员填写《乐清市教育基建中心建设工程验收意见表》。隐蔽工程隐蔽前应由学校(单位)、基建中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学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基建中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章 结算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应有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丈量核对工程量,出具书面确认证明,由学校(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第十八条 学校(单位)负责结算书送审,并附招标文件、商务标、图纸、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单、验收意见表等资料,结算书报基建中心审核或由基建中心委托审计中介公司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将审定后的决算书送基建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凭施工合同和发票到市教育局计财科申请拨付工程款(工程款一般分两次下拨,第一次拨付60%,第二次在办理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学校(单位)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一条 小型基建项目(含监理、代理、地质勘探、设计等项目)由学校负责整理相关工程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建档和存档,主要包含以下资料: (一)《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建设项目审查表》 (二)施工图(方案) (三)招标文件 (四)商务标 (五)中标通知书 (六)施工合同 (七)工程变更联系单 (八)主材进场验收单 (九)《乐清市教育基建中心建设工程验收意见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乐教计〔2013〕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本建 设管理流程图 2.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 目审查表 3.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 目施工合同 4.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 目材料进场验收单 5.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 目隐蔽工程验收单 6.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工 程联系(变更)单 7.乐清市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工 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乐清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0日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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