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码: CYQD01-2017-0006 | |||||||||||||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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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7-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撤销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明确市经信局为盐业主管部门,原市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相关职能移交给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计局、环保局等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移交的具体职责如下: (1)市经信局: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协调处置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3)市发改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依托信用浙江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非法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查处。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市经信局、国资办对盐田废弃、转产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批,做好盐田废弃转产后再开发利用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预审、征收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的审查报批。 (6)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饲料添加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饲料添加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案件信息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配合查处。 (7)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盐田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 (8)市卫计局: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9)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者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6〕49号)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我市食盐销售工作由温州市盐业公司负责。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月均食盐消费量。我市食盐储备保障工作由温州市盐业公司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和时间参照省、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者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者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 3.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市经信局要按照省经信委、省卫计委公布的温州地区碘盐浓度标准,进一步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市盐业化工公司组织实施。市卫计局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市经信局、卫计局要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紧急突发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5.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违规从事食盐物流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的行为。 (四)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盐业体制改革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的原则,妥善解决人员、资产等历史遗留问题。 1.人员分流。改革后,原盐业管理职责调整到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实有人员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原则,分别分流安置到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及市市场监管局基层一线。 2.离退休等安置。根据“人随事走”原则,原市盐务管理局事业离退休人员的组织生活、社会保障等事务,划归市经信局管理;除纳入社保体系保障的待遇以外,其他需财政保障的待遇,事业离退休人员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行政退休人员参照行政单位标准执行;经费列入市经信局预算,由市财政保障。 3.其他人员安置。遗属、精减退职等人员的有关工资及福利保持不变,经费列入市经信局预算,由市财政保障。 4.国有资产处置。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债权债务等所有资产,由市经信局、国资办牵头进行清理和清算;抽调市经信局、国资办、原盐务管理局各一名工作人员,做好资产清理工作。 为保障温州市盐业公司在乐清日常经营运行,保留1处仓库(蒲岐),免费借与温州市盐业公司使用,由市经信局牵头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余资产按账面数(审计截至2017年7月31日),由市国资办统一管理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丁加力(市经信局)为办公室主任,胡庆祥(市编办)、干方红(市经信局)、刘建宏(市盐务管理局)为办公室副主任。 (二)分级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细化、量化、具体化各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三)稳定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管局要负责盐业市场监管和执法,严防出现监管真空。市发改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四)强化宣传引导。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附件: 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 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一、市府办:负责盐业体制改革的调研、协调等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待遇问题的处理。 三、市编办:负责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及相关盐业行业职能及食盐质量安全管理、执法职能的转移;负责制订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在编人员的分流方案。 四、市经信局: 负责盐业体制改革的方案制定工作,负责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根据人员分流方案负责人员分流和双向选择的具体工作,负责离退休、精减退职、遗属等人员安置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资金保障,负责过渡期政府委托管理资金等有关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在岗及离退休、精减下放、遗属等对象的福利待遇保障和落实。 六、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在编及离退休原事业编制人员事业身份社保政策的落实。 七、市住建局:配合做好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资产清理相关工作。 八、市审计局:配合市国资办、经信局做好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资产监交工作。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职能交接过程中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等相关事项和环节的委托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 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盐业体制改革分流人员相关办公用房等保障工作。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盐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主体变更。 十二、市国资办:做好原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名下不动产、债权债务等资产清查和处置管理工作。 十三、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做好过渡期资产清算、财务审计、资产移交等工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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