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编码: CYQD00-2017-0017 | |||||||||||||||||||||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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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运行效率,根据中央和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810元,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岭底乡、芙蓉镇雁湖片、智仁乡、龙西乡、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湖雾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4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70元;其他乡镇(街道)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6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50元。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度参保不需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补偿方式 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下同)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定基金起付标准,其中乐清市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1000元,乐清市内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7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4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设定统一起付标准为300元。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的,按照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住院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住院费用补偿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比例予以补偿(详见下表)。在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当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补偿比例下降5%。
(注: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 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浙卫发〔2011〕119号)执行。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血友病、肺癌、胃癌、食道癌、直肠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二十种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附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补偿 1.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含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药物维持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尿毒症、儿童孤独症、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病种。 2.特殊病种住院补偿。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其手工报销比例在附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须出具市医保中心核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证明,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按照附表规定补偿,市外二级及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在附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 (三)普通门诊补偿 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予以补偿。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设起付标准1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25%。每人每次最高补偿5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元。参保人员门诊就诊费用实行当场刷卡实时结算报销,不再事后手工结报。 (四)城乡居民生育费用补偿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产妇,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按照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五)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以30元/人·年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提取资金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医保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凭外配处方到指定大病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按原规定执行。 (六)其他 以上补偿标准如与上级规定冲突,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城乡居民医保是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筹资工作更是事关全局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执政为民、情系民生的高度出发,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把筹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参保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城乡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缴费方式,引导城乡居民主动缴纳,提高参保率,参保率必须达到98%以上。 (二)加大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形式,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特别是针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年度内新增人员、长期外出户等群体进行重点宣传,让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监督,确保进度。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早启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上传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参保工作零遗漏、零差错,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市政府将加大对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资金筹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www.qdqingze.com/art/2017/11/20/art_1347844_131232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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