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市法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探索规范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在行政诉讼中深入推进“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温州地区全面开展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浙高法办〔2017〕4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在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便民高效原则基础上,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各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各尽其职,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二、工作机构 乐清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下设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由其负责我市一般性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和协调工作,对外使用“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名称(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市法院行政庭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科室共同负责联络、协调、指导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除涉及社会稳定或者影响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争议由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外,一般行政争议可以由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者协调。涉及“拆、治、归”等党政中心工作的涉诉行政争议,立案前原则上先经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或者协调。 四、工作机制 市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员人才库,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适时选派专职调解员进驻调解中心。建立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决策授权及责任豁免机制,涉诉行政机关对调解事项专题研究,确定调解底线方案;对涉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人员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调解、和解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属于业务过失,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原则上不追究个人法律责任。市司法局建立律师参与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对生活困难的涉诉行政争议原告,市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中的行政法律专业调解人员配备,确保有效衔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五、工作程序 当事人起诉时,由市法院立案庭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申请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予以诉前登记并将材料移送调解中心。当事人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用口头方式申请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市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有滥诉、缠诉嫌疑,或者明显属以诉讼向行政机关施压谋取不当利益的,不宜启动调解程序,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诉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市法院通知调解事项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把握最佳调解时机、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诉行政案件,应当由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业务分管负责人参与调解。必要时,调解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性质,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复议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参与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及时移交市法院立案庭依法处理。 调解中心要对调解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并加强档案管理。涉诉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涉诉行政争议。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2.《乐清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 3.《选择诉前化解行政争议确认书》
附件1 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市法院立案庭收到行政起诉状后,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相关行政争议可以先经调解中心调处。 第二条 市法院立案庭引导、劝导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登记并将案件移交调解中心。 第三条 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应当指定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涉诉行政机关发出《乐清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派员参加调解。 第四条 涉诉行政机关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指定法律顾问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与市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进行沟通并说明案情。 第五条 调解中心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方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人员,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人员回避权利。调解人员可以是市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也可以是涉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经各方同意的人民调解组织人员。 调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市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该当事人是否符合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援助律师协助当事人参与诉前行政争议调解;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调解中心和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争议调解主要采取当面调解的形式,经争议各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调解。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本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加调解。 第九条 调解中心或者市法院调解主办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团体、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和协调和解工作。 第十条 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各方应当签订行政争议调解协议,载明就相关行政争议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申请复议、裁决或者提起诉讼,并由争议各方、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争议调解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内容事项即时履行完毕的,或者争议各方能自行和解的,或者争议各方认为没有必要的,由争议各方、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即为生效。 第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经笔录确认的,市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立案、调解规定的,可以予以立案并制作行政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由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同时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或者在调解笔录中明确撤回起诉,市法院予以立案并裁定准予撤诉,同时在裁定书中载明双方已妥善解决涉案行政争议。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立案、调解规定的,裁定按撤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笔录经签订确认并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又再次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调解应当自确定调解并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伤残评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30日。在调解期限内(申请延长的除外)未能调解成功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及时裁判。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调解中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调解的; (二)行政机关经通知后未按期指定人员进行沟通,或者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经两次通知后拒不参加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笔录生效前当事人反悔,且无继续调解可能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市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调解终止后,市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应当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2 乐清市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
(201X)浙0382立调X号 XXX: 本院于XX年X月X日收到原告XXX不服(诉)被告XXX(行政行为)一案的相关起诉材料,已予诉前登记。为妥善解决行政纠纷,根据《乐清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特通知你单位,请你单位核实涉案行政纠纷情况,并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顾问或相关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本院与行政争议调解主办人进行沟通,积极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全力化解行政争议。 联系人:XXX(主办人) 联系号码: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〇一X年X月X日
抄送: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3 选择诉前化解行政争议确认书
(201X)浙0382收字第 号
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人(单位)诉XXX一案,因本案涉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立案人员释明),我方自愿选择(申请)采用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同意暂缓登记立案。 诉前调解的期限为XXX天,逾期协调不成的,法院将依法登记立案。
确认人: 201X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