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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4-02-14 信息来源: 太极图(乐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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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温州市教育

温州市财政局

 

 

 

温发改费〔2013250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学生家长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分类

幼儿园按办园性质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如下: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包括市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的幼儿园。

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没有享受任何民办公助政府优惠政策的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划分视财政补助情况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一)保教费(含住宿费)

1.核定方式

公办和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2.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市直属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按有关权限部门的文件执行。个别公办幼儿园确实因财政补助不足导致办园困难的,其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具体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由权限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2)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可根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与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民办公助幼儿园在上浮最高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区)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各地有关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浙价费〔2012〕368号)的规定自行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对已列入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仍按温发改费(〔2012〕254号)精神执行。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其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20 %。

3.收费票据及管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非税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公助及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即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按非营利的要求,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学期结束应与幼儿家长一次结清。

(三)代管费

代管费为经省教育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材配套幼儿用书、体检费、集中代购被褥和洗漱用品等费用。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收取,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收费管理

幼儿园保教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行事历安排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除收取保教费、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退费管理

幼儿因故中途休园、退园、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3.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办法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凭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保教费资助标准为省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50%。

六、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收取任何费用。

七、公示制度

各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公办幼儿园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所有幼儿园要自觉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八、监管制度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3年72 

 

 

 

抄送:浙江省物价局,市府办、市纠风办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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